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2-29发表于管理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7〕38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五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2 29

 

 


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各县(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不断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管理科学有效、服务生产生活为目的,把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与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和谐城市、建设美丽家园等城市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集约挖潜、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二、切实完善工作措施

(三)尽快编制并完善停车场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交通需求情况,会同公安、发改、住建、国土、交通等主管部门,遵循布局合理、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场选址应当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根据交通状况进行交通流量及停车需求调查,并根据相关数据进行综合考量。

(四)多渠道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供给

1.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2.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

3.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4.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各县(市)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

5.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6.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可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属地城市政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

7.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租赁相邻的城市广场、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的停车需求前提下,提供一定比例的停车泊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土地租金按政府制定地价标准计收。

8.鼓励土地储备机构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临时停车场。

9.有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在符合规划要求且满足交通、消防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可将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成临时停车场。

10.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当地政府应进行专项整治,集中清理“圈地种菜”行为,统筹规划闲散土地,见缝插针式地增加停车位。停车场的建设要在尽量不减少原有绿化并尽可能增加小区绿化的前提下开展,可以采取建设立体绿化停车棚、铺设透绿砖划定停车位等方式进行。

(五)采取停车场建设扶持措施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对列入城市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手续齐全且属非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不含利用地面划设的停车场),经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停车泊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未享受配套服务设施的单独新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超过配建指标达一定规模并对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模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临时停车场,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容积率奖励。具体补助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规划等部门制定。

2.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3.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建设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根据防护标准、建设规模应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具体补助管理办法由人防、财政等部门制定。

4.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公共停车场,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发布商业广告。停车场商业广告设置规范由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六)积极推进停车场审批建设

1.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住建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居民意见),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2.扎实推进停车场建设。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住建、国土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及其供地计划,择优确定建设主体,落实各项扶持措施,确保用地、资金双到位;同时制定停车需求控制目标,通过需求管理,降低中心城区停车压力,确保停车场有序供给。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交通变化情况,负责适时制订调整并组织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合理利用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结合公交站点和交通枢纽站设置配套停车场,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鼓励在城市大型商场、特产购物中心、宾馆、特色饭店周边以及收费停车场内设立旅游大巴专用停车泊位或设置临时停车位,推动我州全域旅游发展。

(七)确定停车场行业经营服务条件

加强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及其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进一步明确停车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确保停车场能满足安全、便利的停车服务;推行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准入制度,增强经营管理、责任承担能力,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八)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为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根据整体性、统一性要求,财政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与服务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鼓励机械式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购买产品安全和运行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保险;强化停车经营服务单位自律经营,加强停车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健全监督制约制度,推进停车经营服务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

(九)鼓励停车资源共享

1.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单位除外)内部露天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对外开放,带头实行错时停车。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设施对外有偿开放的,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出具国有资产出租使用的批复文件,当年取得的非税收入和支出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发生的相关成本、税费等支出由单位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以后年度发生的收支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列入部门预算。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免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并将收入、管理维护成本和应缴税费,全额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2.既有建筑配建停车场中的停车泊位、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增设的临时停车泊位,经车位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可为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亲访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或与周边有停车需求的车辆所有人约定错时停放车辆。

(十)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和财政管理

1.充分发挥市场对停车资源的配置作用,运用价格调控机制,以市场手段调节停车需求。推行阶梯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地面高于地下、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晚、中心区高于外围区的原则核定停车收费标准。对于停车与换乘接驳的配套停车场应实行低收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具有公益性,在阶梯差别化收费中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可遵循市场需求,标准适当低于道路停车泊位,高于一般配建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财政、规划、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制定。

2.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停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十一)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监管检查,通过采集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客观评定诚信等级、依法使用诚信档案,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管理工作机制,实行差别化监管,促进停车场经营服务水平提升,规范停车场及其经营主体行为,培育优质的经营服务单位,保障良好的经营服务秩序。

(十二)推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加大对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整合现有停车资源,建设三级停车诱导系统,完善停车信息系统。停车场所有者或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用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并如实申报停车场的服务信息,将其停车服务信息纳入当地停车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管理;鼓励车主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方式,方便停车缴费和结算。

(十三)清理恢复改变用途的停车场

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将停车场违规转让、出租、改作他用等。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部门加强停车场建成后的使用监管,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停车设施,应限期进行整改,并恢复停车功能。

(十四)有序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对新建或改扩建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有关部门应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停车场能基本满足周边停车需求的,公安、交通部门应取消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十五)依法查处停车场违规行为

向社会公众开放新建停车场不得挪为他用,一经发现将取消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措施,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停车场及配套商业经营权,已享受资金补助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禁止在公共用地范围内乱圈乱建以盈利为目的的停车场。停车场建设不得侵占盲道等保障残疾人生活的无障碍设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六)畅通监督投诉渠道

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方便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对停车经营服务单位不规范服务行为的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审定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项目,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各县(市)要建立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汇总拟建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规划项目供地及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县(市)级相关会议确定;协调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及其实施细则,提出实施计划;协调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立项、财政补助等工作;建设信息平台和停车诱导系统;协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跟踪工作进展并上报领导小组。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房产、交通、旅游、人防、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参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高效落实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相关决定。

(十九)为使多部门行政管理能形成合力,全面落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各项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各县(市)要借鉴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积极探索依托城市管理部门设立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并在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导下组建停车场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有效推进停车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