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8〕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延边州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政府决策咨询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充分发挥经济顾问的辅政作用,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服务延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边州人民政府经济顾问(以下简称“经济顾问”),是指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顾问本人协商同意并接受聘任,愿意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经济顾问不纳入政府编制,不具有行政权力,不行使行政职能。
第三条 州政府成立经济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顾问委员会”),统一负责经济顾问工作的组织协调。经济顾问委员会主任由州政府负责此项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政府秘书长和州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州政府办公室、州委财经办、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科技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农委、州商务局、州旅发委、州经合局、州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在经济顾问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相关事务。
第四条 经济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具体负责经济顾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经济顾问的统筹协调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州发改委主任兼任。
第二章 选聘
第五条 经济顾问的遴选和聘用应当遵循开放、择优、适用、自愿和动态的原则。综合考虑选聘对象的学历、履历、特长,以及年龄结构、行业结构、所在地域等因素。
第六条 经济顾问聘任人选应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声誉;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专业水平或管理水平;热心社会事务,支持延边发展,愿意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服务;具备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经济顾问的选聘事宜由经济顾问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告。经济顾问委员会确定拟聘经济顾问的范围、数量、资质、条件,向社会发布。
(二)申报。经济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州领导举荐、部门推荐、专家自荐和我州在外成功人士引荐等方式,广泛收集确认人选信息,完善人选的基本情况材料,提出拟聘初步候选人名单。
(三)审批。经济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对初步候选人进行审核筛选,提出拟聘候选人名单,经济顾问委员会进行审查,确定最终人选,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四)聘任。由经济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制作、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八条 经济顾问原则上不超过20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下,可超龄聘任。
第九条 经济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与该届政府领导班子任期相同,期满后聘任关系自行解除,继续聘用的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经济顾问以受邀列席州政府相关会议、接受函询电询、受委托开展调研和论证活动,以及州政府指定的其他方式提供智力服务。
(一)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提出有价值、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州委托的软课题或认为有必要提出的议题,参与或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并提供决策建议或方案;
(三)经济顾问可采取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提供咨询建议;
(四)经济顾问可参与包括政策方案的研究制定和项目招商的论证评估等专题咨询以及招商推介等活动。
第十一条 经济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我州应对国内、国际重大市场变化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
(二)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我州在重大项目评估论证、定向咨询、城市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科技、文化、发展全域旅游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帮助我州开展经贸交流活动,广泛宣传延边,推介投资环境,介绍合作项目,促进经济发展;
(五)帮助我州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和融资渠道;
(六)帮助我州在经济顾问所在地(国)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七)帮助我州引进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才;
(八)帮助我州进行高层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咨询;
(九)应邀到我州举办学术讲座,参加州政府举办的各类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十)在我州遇到涉及国内外经济贸易等领域争议或纠纷时,经济顾问应及时提供相应领域或区域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并帮助协调解决;
(十一)履行聘任约定的其他职责义务。
第十二条 经济顾问享有以下待遇:
(一)根据州政府有关项目或课题约定,使用相应工作经费;
(二)在我州招商引资、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可获得适当表彰或奖励;
(三)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可获得相应荣誉;
(四)根据州政府工作需要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活动,给予必要的协助、支持;
(五)按协商约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 经济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按时参加州政府安排的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建议,认真、细致、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三)与承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州政府同意,不得以经济顾问名义从事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事务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我州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顾问办公室负责经济顾问的资质审核、聘任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一)负责组织开展经济顾问的聘任和调整;
(二)负责安排组织经济顾问出席州政府有关会议;
(三)根据州政府工作需要,安排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
(四)按年度对经济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履职成绩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的,提请州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积极或未按要求履职的,提出解聘建议;
(五)根据成员单位上报的经济顾问信息,建立经济顾问档案;
(六)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经济顾问对接服务工作机制,确定每位经济顾问的对接负责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对接,做好沟通联络、协调服务、综合评价及建档立卷等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确掌握经济顾问个人信息及履职情况,及时上报经济顾问办公室;
(二)向经济顾问寄送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三)围绕全州经济社会重点工作,组织经济顾问提出研究课题报经济顾问委员会审核;
(四)整理经济顾问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建议,报经济顾问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送州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五)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济顾问办公室同意后,邀请顾问到我州开展调研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并协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六)对经济顾问的来函和相关事宜认真研究,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与回复;
(七)按有关规定为经济顾问开展相关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六条 经济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州财政年度预算,由经济顾问办公室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 解聘
第十七条 经济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政府顾问的,应当主动辞聘。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经济顾问委员会适时选聘增补。经济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州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一年内与我州无任何联系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五)本人要求解除聘任并协商同意的;
(六)经济顾问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合担任经济顾问的。
第十八条 对拟解聘的经济顾问,由经济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交经济顾问委员批准。经批准同意后,由经济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济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经济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