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五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总体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救助对象条件
(一)具有延边州户籍(或持有延边州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延边州内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
(二)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的残疾儿童。
五、内容及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具体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见年度《延边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财力状况、救助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本地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补贴标准,可在州确定的救助项目和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 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康复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二)审核。县(市)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三)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由省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须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必要时,由上一级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四)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残联审核后,由县(市)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属于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材料要求、转介流程等内容按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规定执行。
七、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其中,手术类、辅助器具适配项目补助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承担;康复训练类项目补助经费,经中央、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州、县(市)财政共同分担。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州人民政府成立分管州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残联,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只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积极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在康复设备、康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投入的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人员培训、康复服务人员的人力成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玩教具和专业设备采购等支出。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强化职责,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残联、卫生计生、财政、审计、民政、教育、人社、扶贫、工商等部门完善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各负其责,确保救助工作流程顺畅,受助对象满意。各级残联、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鼓励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要为残疾人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提供场所及服务,探索建立远程康复模式、居家支持性服务等。
残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按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指导其做好标准化建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筛查、统计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财政、审计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康复救助补助经费资金并确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室的管理和有效监管,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逐步完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人社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对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医疗基本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扶贫部门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配合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工商部门要针对康复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定点康复机构必须按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规定有关要求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负责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管理档案,建立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救助管理、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州残联视各机构康复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归属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加强培训引导,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附件:1.延边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延边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2018-2019年补助标准
关于延边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国务院于2018年6月21日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政府于10月19日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县(市)政府全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并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决策部署,我州成立了延边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全面启动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赴敦化、汪清等县(市)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先后征求了州直相关部门、儿童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家长代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残联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完成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11月30日,州人民政府召开十五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边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原则
《实施方案》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着眼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救助提供制度性保障,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康复需求,坚持现行救助不降低。《实施方案》充分考虑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对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标准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十三五”以来,按照国家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要求,我州已经取消康复救助项目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根据国家《意见》“应救尽救”原则和“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的规定,为保证政策和服务的连续性,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对0-6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不限定贫困。
二是结合实际提标扩面,坚持兜底保障。结合实际和儿童需求设立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共设服务项目16项,其中,5项提高了标准,3项救助年龄由0-6岁调整为0-16岁,1项由一次性救助调整为6岁以内连续救助,2项根据我州实际情况,将在机构康复一年以上但经过评估无法进入特校或普通幼儿园具有延边州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将救助年龄延续至 9岁,今后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根据国家、省意见合理划分州及县(市)事权,坚持权责对应。顺应改革要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作为州和县(市)共同事权,提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承担支出责任,并建立了以县级为主体、自下而上的救助工作管理模式。
四是多渠道落实救助经费,坚持政策衔接。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置于全州社会保障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中进行统筹规划,强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在财政经费保障的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共同推动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当前我州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确定了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制度建设基本原则;分步确定了2020年及2025年我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制度内容。明确救助对象条件。规定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对象范围为“具有延边州户籍(或持有延边州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延边州内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明确救助内容和标准。州级人民政府对全州最基础服务项目和最低保障标准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在州级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年龄范围。规定了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救助、结算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强调救助对象可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救助经费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县级财政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明确经费保障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经中央、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州、县(市)财政共同分担。
(三)工作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残联、卫生计生、财政、审计、民政、教育、人社、扶贫、工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提出工作要求,共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