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服务业企业
恢复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延州政办明电〔202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延中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服务业企业恢复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1〕8号)精神,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促进服务业企业加快恢复增长,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动复商复市
(一)推动市场主体全面恢复。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州各类市场主体在严格落实国家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即可依法依规全面恢复经营。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特别是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体育等行业,更要加强消杀、测温等防控措施。(责任部门: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开展精准帮扶行动
(二)加强重点企业帮扶。从2月份开始利用一段时间,各县(市)及州直各部门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商贸企业开展帮扶行动。州统计局梳理确定运营困难的重点企业名单,州直各部门按照《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运行高质量指标体系责任分工方案(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函〔2020〕62号)要求形成工作专班,与分管领域重点服务业企业、商贸企业建立联系。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下,深入一线了解企业困难,强化精准扶持,助力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早日恢复正常经营。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全面掌握帮扶进展情况。(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重点行业帮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原则上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出台进一步支持文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旅游滑雪场、冰雪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行社等企业,做好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帮助文旅企业争取资金用于文旅企业纾困。开展第二轮旅行社保证金暂退工作,按照文旅部规定,为有资金需求的旅行社退还保证金,帮助旅行社缓解资金不足的压力。围绕文化旅游、会展等活动,完善服务供应链,拉动、扩大住宿和餐饮业市场需求。(责任部门: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金融办、人行延边中支、延边银保监分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千方百计增加雪场、商场人流。开展“全民冰雪活动季”等冰雪体验系列活动,推动冰雪运动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使更多人员进入雪场体验冰雪运动。组织州内文旅企业参加吉林省“冰雪令”消费补贴活动,组织景区设计相关酒店产品、门票产品、度假线路产品等,争取省消费补贴。积极参加吉林省“冰雪季·惠职工”活动,与滑雪场、冰雪乐园、温泉、景区等定点服务单位签订打折优惠承诺,撬动州内冰雪消费。通过发放消费券、商场打卡领券等多种方式,引导居民进商场消费,通过人流带动资金流、信息流。(责任部门:州文广旅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州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全年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21年全州贷款投放量同比增加,将信贷投放进度适当向一季度倾斜。积极征集调度文体旅企业融资需求情况,向金融机构推荐并组织企业参加融资对接活动,遴选特色项目,利用各平台开展线上和线下对接,组织各县(市)征集报送最新融资需求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州文体旅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责任部门:州金融办、州文广旅局、州体育局、人行延边中支、延边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降低信贷融资成本。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大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稳定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依托“吉企银通”小微企业融资申报系统、“延边州融资服务平台”,促进银企信息有效对接,切实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支持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服务业小微企业纾困解困资金,做好小微企业的公共信用修复。(责任部门:州金融办、人行延边中支、延边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降低企业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新增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综合融资担保费率力争保持在1%以下,不得收取评审、评估等其他费用。(责任部门: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减轻税费负担
(八)减免相关税费。全面落实国家新一轮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部门: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部门: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继续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部门:州人社局、州社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降低运营成本
(十一)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减免一季度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缓解企业用能成本。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批准后可以将1月、2月应缴费用延期至3月底。(责任部门: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延长合同履行期限。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贷款回收、合同履行期限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部门:州金融办、州财政局、人行延边中支、延边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
(十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限制。推广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在线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确保企业开办手续“一网通办”,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制定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负面清单,全面实现“非禁即入”。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切实减轻创业者租金负担。支持发展“小店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责任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州内注册企业,申请省人民政府给予200万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对新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申请给予200万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按照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9号)和《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延州发改财金联〔2020〕4号)精神,对2020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及有关先进个人进行奖补奖励。奖补资金方面,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按1:1比例配套解决。对先进个人的奖励由各县(市)负责安排。(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围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培育壮大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帮助其申请100万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开展促消费扩内需系列活动
(十七)开展发放消费券活动。紧盯开学季、“三八”妇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依托消费拉动作用突出的限上零售业企业,采用“线上投放、线下消费”的方式,实施消费券发放促销活动。具体实施细则由州商务局和各县(市)制订。(责任部门: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八)开展发票抽奖活动。按照省人民政府部署,结合延边州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第一期发票抽奖活动,活动周期定为40天,消费者可凭开具的消费发票抽奖。具体实施细则由州商务局和各县(市)制订,州工信局负责奖品及地产品安排。(责任部门: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工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九)统筹做好资金筹措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销费扩内需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2号),州本级及省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发票抽奖活动(省财政与州财政补贴资金比例按1:2执行),县(市)及省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本地区消费券活动(省财政与县〔市〕财政补贴资金比例调整为1:1.5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州财政局和各县(市)制订。(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服务和督导
(二十)畅通政策兑现渠道。坚持“一业一策”,服务业重点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支持措施,及时跟进完善,形成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责任部门: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强化统计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关注企业报表人员动态,避免企业停工停产或人员被隔离不能按时填报数据情况的发生。督促企业及时上报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帮助企业解决上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责任部门:州统计局、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督导检查。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治理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行为,加强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税收管理,重点查处销售不入账、申报不实、体外循环等违法违规行为。州政府办督查室要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责任部门:州政府办、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抓好安全监管。严防消费券促销活动期间出现疫情传播和安全事故发生,严肃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变相加价和倒券套券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动态监测、精准施策、分类指导,促进我州服务业健康发展。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